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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商品房预售广告与实际交付不一致咋办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07-10-10 08:55:47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楼盘周边设施的宣传也可以作为卖价的一部分吗?如果周边设施发生了大的改变,买房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或者据此解除合同。

  问:广告肯定有虚幻的地方,怎么辨别广告与现实呢?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据此,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

  1、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5、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8、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9、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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